附件一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客戶通知
- 客戶在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 CAL 提供財務服務、或因遵守任何法例或監管機構發出的指引時,需要不時向CAL 提供有關的資料。
- 若未能向 CAL 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 CAL 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或延續 CAL 提供財務服務或遵守任何法例或監管機構發出的指引。
- 客戶與CAL 在延續正常業務運作中,CAL 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例如:當客戶認購金融產品。
- 客戶的資料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 為客戶提供服務所涉及之日常運作;
- 設立及維持CAL 的風險評估評分模式;
- 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 設計供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 為CAL及/或特選公司推廣服務或產品;
- 確定CAL 對客戶或客戶對CAL的負債額;
- 向客戶追收欠款;
- 為符合對CAL具法律約束力的法例或監管機構發出的指引規定而作出披露;
- 促使CAL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CAL的客戶權利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擬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 其他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 CAL持有的客戶資料將予保密,但 CAL 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不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或外)作第(d)段所列出的用途:
-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 CAL 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與 CAL 業務運作有關的其他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 任何對CAL 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CAL 集團內已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公司;
- 任何其他CAL的相關聯公司包括任何 CAL 的附屬公司,包括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母公司轄下所屬之其他子公司;
- 任何客戶已經或將要與其交易之金融機構或銀行;
- 任何向客戶戶口存款的人士(在提供確認收據時,其中可能載有客戶的姓名);
- 信貸資料機構;以及在客戶欠賬時,將該等資料提供給追討欠款公司及CAL 委任的法律顧問;
- 根據對CAL 具法律約束力的法例或監管機構發出的指引規定下,履行對任何人士的披露責任;及
- CAL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CAL 的客戶權利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 特選的公司;目的是通知客戶有關CAL認為適合他們的服務資料。
- 根據該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該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客戶有權:
- 查核CAL是否持有他/她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 要求CAL改正任何有關他/她的不準確的資料;及
- 查明CAL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CAL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 根據該條例的條款,CAL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 資料保護主任
-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 香港中環金融街8號國際金融中心二期28樓
- 電話:2916 1742 / 2916 1772
- 傳真:2810 9742
- 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 以本通知為目的,「客戶的資料」指客戶身分、客戶名稱、聯絡資訊、實質受益人身分、股東與經理人資訊、業務性質、資金或財富來源、所有資料提供日、帳戶金額與匯款資訊、交易類型、交易商品、交易時間、交易方向、庫存資料等足以辨識之資料及客戶的獲授權人士的資訊及個人資料。
注意:
- 客戶在收訖本通知後,本通知將被視為客戶已經或欲與CAL簽訂的所有合約、同意書、戶口委託書及其他受約束安排中的一部份。
- 若本通知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